故意伤害罪可以不批捕吗?
一、故意伤害罪可以不批捕吗?
故意伤害罪,轻伤以下达成和解的,一般不予逮捕。很多判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属于公诉案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对检察院不批捕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况,检察院一般也不批捕: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极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脏、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
7、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逮捕的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据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都必须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综上所述,故意伤害罪导致的后果不严重,造成受害人轻微伤的,检察院可以不批准逮捕,用其它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有特殊情况,其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要求,在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人的情况下,检察院一般会批准。对于不逮捕的,检察院会告诉办案人员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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