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债权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吗?
可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其起诉条件应适用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功能来看,主要是为了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权益。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要防止滥用该项诉权,损害生效裁判的稳定性。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的救济程序,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和范围,在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判断上,要比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标准更高,不仅要与原诉案件有法律利害关系,还必须具备生效裁判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实体性要件。
所以如果在一个民事案件当中,牵扯到了第三人的金钱债权,那么第三人就是可以向法院在六个月之内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因为现在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中,的确存在着一些虚假的诉讼案件,而这些诉讼案件是很有可能影响到第三人的相关权益的,那第三人他感觉到或者是已经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影响或者侵害,那么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八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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