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先予执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九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第一百七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先予执行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先予执行范围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先予执行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事实上,我国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先于执行的范围,类似于因为追索劳动报酬,追索抚养费,赡养费,医疗费等发生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一般是可以裁定先予执行的,不过,裁定先予执行的前提条件是,如果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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