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民事诉讼法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执行中止民事诉讼法规定是怎么样的?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发生法定的特殊情形,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在这种特殊情形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对于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执行终结的法定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应采用书面裁定的方式作出,并且中止情形消失后应恢复执行,但执行终结是执行程序的非正常结束,不需也不可能恢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受托法院认为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终结执行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函告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受托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的,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
执行是很困难的,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地广且人口基数很大的国家而言,一般判决生效之后,就可以申请执行了,执行如果出现一些法定的事由,比如一方下落不明等,可以申请执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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