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致死赔偿金额的依据是什么
有些城市顽疾要真正从根本上铲除的话也是比较困难的,在各大城市应该加快治理的就是高空坠物,单纯的针对台风,沙尘暴等这些自然现象引起的高空坠物人们不会觉得有什么,主要是民众对于高空主动抛物的这种现象真的是会觉得非常的心力交瘁的。小编下面主要是给大家介绍一下,高空坠物致死赔偿金额的依据是什么?
一、高空坠物致死赔偿金额的依据是什么?
1、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2、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4、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二、高空坠物伤人的归责原则什么?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坠物伤人,应该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死亡赔偿金额虽然说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但是赔偿的项目包括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这几个部分。如果说自己的亲人是因为这种意外事故才直接丧命的,肯定有很多人也是不管付出多大的代价都必须要让相关人员承担该有的责任的,在维权方面有困难的话,可以到我们的本站平台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
高空坠物造成处罚办法会如何处罚?
一、高空坠物造成处罚办法会如何处罚?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高空坠物致人死亡赔偿的标准如何规定的?
高空坠物伤人的赔偿参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标准如下: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
-
由高空坠物想到的防范措施有哪些
最近又爆出了一件骇人听闻因为高空坠物导致惨祸的事件,就是因为从高楼当中抛下来的苹果核结果导致婴儿重度昏迷,不管案件最后的结果家人能够获得多少赔偿,关键是这个鲜活的生命居然是因为某些没有素质的人的做法受到了伤害。其实社会和各界都应该反思一下由高空坠...
-
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建筑工地上面,工人进场干活必须佩带安全帽,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毕竟现在工地上塔吊林立,一旦发生高空坠物,给工地上的作业人员会产生威胁。那么,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这个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有相关条款,高空坠物实行连带责任的归责制度,下面我们来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