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有何不同
一、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有何不同
1、犯罪主体不同
逃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但逃税罪的主体不仅包括纳税人,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仅限于纳税人。
2、犯罪手段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一条的规定,逃税罪的行为包括:一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四是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五是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而逃避追缴欠税罪,是纳税人在欠税的前提下,采取转移或者隐瞒财产的手段,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3、追诉标准不同
逃税罪追诉标准是采取数额加比例的形式,即不仅要满足数额标准,而且还要满足逃避缴纳税款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七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而逃避追缴欠税罪仅需要满足数额标准即可,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九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避税行为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区别
避税是指行为人利用合法的手段,利用税法上的漏洞,进而实现资金、费用、成本的转移,规避税收法律,躲避纳税义务,以达到少缴纳或者不缴纳税款的目的。避税行为使得本应缴纳税款而不用缴纳或者少缴纳,虽不道德,但没有违法,仍具有合法性。避税行为与逃避追缴欠税罪在行为方式及行为结果上也有区别:
(1)在行为方式上,避税行为是利用采用税法上的漏洞和不完善,采取合法手段规避纳税义务,如让利销售、资产租赁、转让定价等方式,逃避追缴欠税罪则表现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税款,税额较大的行为。
(2)在行为后果上,避税行为只是利用税法的不完善,规避纳税义务,本身并不违法,但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应对避税进行反避税规制,而逃避追缴欠税行为是违法税法的规定,与税法相违背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了“欠税无法追缴”的事实,才能成立既遂,如果行为人尽管采取了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但其转移或隐匿的财产最终还是被税务机关追回,弥补了所欠的税款的,则是该罪的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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