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情节恶劣如何认定?
一、强奸罪情节恶劣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强行与未成年人少女发生关系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强行与未成年人少女发生关系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未成年人少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强行与未成年人少女发生关系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强行与未成年人少女发生关系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未成年人少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二、强奸罪从重量刑的情节
1、强奸妇女、强行与未成年人少女发生关系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强行与未成年人少女发生关系多人的;(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未成年人少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4、二人以上轮奸的; (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 b 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强行与未成年人少女发生关系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强奸罪在我国是属于非常严重的一项最新,这对受害者的身心和身体都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伤害,所以在进行判决时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严厉判决,尤其是当受害者受到了严重的心理损伤和身体损伤时,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一般都会非常严格和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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