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保证人还需要承担责任么?
现如今,欠钱的是大爷。为了避免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很多债务人在借款的时候,会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担保,有时候是物,有时候是人。很多人处于义气做了担保人,此时没有进行具体的约定签订合同等,在这种情况保证没有太多的意义,没有违约责任的存在,自然也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事实上,违约责任不存在并不意味着没有担保责任。这种错误的思想使得不少人以签订合同为判断的依据,甚至认为自己作为担保人也仅仅是承担主债务的责任。
首先,在实践中,合同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但是并不是仅仅只有这一种。 有些时候,保证人单独的出具保证书,此时没有合同的存在,其保证责任依旧是存在的。
其次,保证人除了承担主债务以外,还需要承担包含了违约金,利息等部分。此时合同中没有具体的违约责任,并不能保证其没有担保的责任,只要是合同有瑕疵的情形,保证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当然,具体保证方式也会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1. 一般保证:保证期间,被保证人以及保证人是有先后的分别的,债权人应当先对债务人履行的义务进行仲裁或者起诉执行之后,才可以对保证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不尊重先后顺序,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
2. 连带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可以要求债务人以及保证人共同的承担责任,或者是仅仅是保证人承担义务,彼时保证人不能拒绝。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合同,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无法履行时候,只要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推定连带保证,保证人需要承担更重的责任,因此,在提供保证的时候,需要明确保证方式,防止自身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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