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与遗嘱监护的区别有哪些?
一、意定监护与遗嘱监护的区别有哪些?
1、性质不同:遗嘱监护是以遗嘱的形式设立的,从性质上均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意定监护从性质上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2、生效时间不同:遗嘱监护是以立遗嘱人死亡为生效要件,但是,遗嘱的受益人除非明确表示放弃接受遗产,否则视为接受;而遗赠的受遗赠人应当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意定监护协议自双方达成合意即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同时,一般还要签订管理财产或者处理相关事务的授权委托书。
3、受益主体不同:遗嘱的受益主体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意定监护协议的受益人是立遗嘱人。
4、功能不同:遗嘱的功能是为了预防法定继承人之间因为争夺遗产而出现纠纷。意定监护的功能在于保障当事人在世时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晚年赡养及死亡后的丧葬事宜。
5、效力不同:遗赠效力高于遗嘱或者遗赠。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对于意定监护和遗嘱监护的具体认定情况,是需要根据实际的监护职责和监护人的条件来进行认定的,监护人必须具备监护的能力才有可能获得监护权,如果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监护义务的,必须对被监护人造成了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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