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包括什么?
一、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包括什么?
公司清算是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行为,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并最终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法律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七十条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股东、董事等清算义务人,应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如果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清算损害利益的救济方式
1、在由公司股东自行组织的清算中,应当保证各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及确认权。
2、在申请审查阶段,受案法院应当召开听证会,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即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其在自行清算中不存在故意拖延清算,或者不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和可能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
3、最高法院对公司法的有关司法解释也只是规定了因违规清算而导致的赔偿责任可以涉诉。显然,股东对清算行为的效力异议之诉是一种新的诉权类型。
4、一般来讲,股东对公司清算的异议之诉中的被诉主体应当根据公司是否被注销而有所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清算责任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在清算阶段严格设计包括清算义务人、清算程序、清算优先清偿顺序等等保护债权人利益;
二是在清算阶段从严把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以有限责任制度损害债权人的情况,适当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履行的主要有三种职权:
第一、通知公司已知债权人、同时进行公告;
第二、处理财务事宜。例如清理财产、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等;
第三、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如果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未依法履行义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和债权人有权请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解散后的清算程序中,大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损害公司和小股东的情况并不鲜见,此时股东清算权益是需要进行司法救济的。此时需要注意的是,清算阶段严格设计包括清算义务人、清算程序、清算优先清偿顺序等等保护债权人利益,并且是要适当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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