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不等于总股本是否合法
一、注册资本不等于总股本是否合法?
注册资本不等于总股本是合法的,总股本数与注册资本金没有实质的关系,因为注册资本金是企业成立之时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时准备的企业资金,这个资金不一定全是货币,只要达到企业的注册所需最低资金就行,而股本是在企业经营发展后可以根据发展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一直增加。股权可以按比例也可以按股数描述,实质上不影响。
公司的股本应在核定的股本总额范围内,发行股票取得。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与股本总额往往不一致,公司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大于股本总额的,称为溢价发行;小于股本总额的,称为折价发行;等于股本总额的,为面值发行。我国不允许公司折价发行股票。在采用溢价发行股票的情况下,公司应将相当于股票面值的部分记入“股本”科目,其余部分在扣除发行手续费、佣金等发行费用后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是什么意思?
1、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可以申办“一元钱公司”。
2、允许自主约定首次出资比例,取消首期出资额至少需达到认缴注册资本总额20%的规定,理论上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4、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期限,不再规定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期限。
5、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6、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不再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常情况下,只有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总股本可能是相对吻合的,对于其他公司来说法律上没有什么特别强制性的要求。但是,公司不管通过哪种方法在增加总股本数额的时候,也一定要考虑到增加股本数额会面临的法律风险,这些市场风险要提前避免。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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