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商品房预售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进行商品房预售要满足哪些条件
调整商品房预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其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1款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为了避免购期房的风险,在购房时预购人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和销售商提供齐全的“五证”,五证齐全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商品房预售要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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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此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曰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也都做出了类似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合同登记备案的主要目的是要通过公示的方式来确定预购人的对房屋权利。通过合同登记备案,公权力的介入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一房多卖的发生。
(1)商品房预售是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一种交易行为。预售的复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商品房预售合同符合买卖合同性质。房屋预售合同签订之时房屋尚未开工或正在施工,合同的标的物并非现实物而是将来物。双方的内心意图都在于房屋竣工后的产权转让。预购人支付价款是为了取得房屋所有权,开发商接受价款也自然负有了交付房屋的义务,这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基本特性是相吻合的。预售合同实为房屋作为商品交换形式在法律上的必然表现,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在本质上仍是买卖行为。预售合同有关付款、标的物交付、权利担保、瑕疵担保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也多与买卖合同相同,具有明显的买卖合同性质。
(2)商品房预售合同是非即时交付合同。商品房预售与现房的买卖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交易标的物的非现实性、合同履行的非即时性。在合同成立时,标的物还未建成不可即时交付,合同不能即时完全履行。合同的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实践中通常是一年至两年,所以它是一种远期交付合同。但这种远期交付合同又不同于附期限合同,附期限合同是指期限到来时合同才生效,而预售合同成立时即已生效,只是履行期限的延后。预售商品房行为的具体运行中,从预售方资格的申请、房屋的设计、建材的供应,到楼宇的建造、竣工交付、产权的审查登记等一系列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误差,都可能导致预售行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相对于其他买卖行为,商品房预售法律行为显得更为错综复杂。
对于一些大的开发商而言,其实并不想进行商品房预售,因为售卖现房的话,那么房价就会比期房的房价高一些。再一个进行商品房的预售,需要办理的手续也是比较多的,同时首先还要求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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