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鉴定的方法是怎样的
我国法律对公民的各种权利都进行了规定以及保护,如公民的人身权、肖像权等等。相信很多人对采光权并不是特别了解。如果采光权遭到了侵犯而进行诉讼,就会需要对采光进行鉴定。那采光权鉴定的方法是怎样的?本站小编将在下文中解答这个问题。
一、采光权鉴定方法
建筑日照的鉴定方法是一个较为专业的技术问题,具体应包括两种鉴定方法:
1、是以施工图纸为依据进行模拟演算,如目前市场推出的日照模拟软件确定采光时间和范围。
2、是进行现场观测测量,确定采光时间和范围。
针对个案采取何种鉴定方法才是最为客观准确的方式,当事人是否有权进行选择,以及就现场观测而言,鉴定机构应该采取何种仪器观测等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尤显混乱。
鉴定机构不审查开发企业提供的施工图纸或进行模拟演算,而直接选择现场观测,观测方法就是现场目测,给当事人的感觉是缺乏科学性。而鉴定标准通常是依照住建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中关于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日照标准是建立在区分建筑气候区划的基础上,以气候区划的不同(阳光倾角的不同)确定满窗日照小时,如北京(大城市)属于Ⅱ气候区,其日照标准应为大寒日,观测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其间满窗日照时间应大于等于两小时。
二、侵犯采光权的赔偿范围
1、被侵权人房屋贬值部分。
如侵权人因其建筑物向高空发展,充分利用了空间,其房屋有了较大的增值,其建成房屋的经济效益自不待言,与此鲜明对比的是,相邻一方的房屋因采光受到影响,其房屋在原有价值的基础上有大幅的下降。因为房屋的价值取决于其位置、方向、采光等关键因素,因此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原有价值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予以评估,其差额部分应属赔偿范围。
2、被侵权人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
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另外,被侵权人因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备使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明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将该项费用应酌情予以一次性赔偿。
采光权鉴定的方法可以以施工图纸作为参考进行鉴定,也可以在现场进行实地的测量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说明采光权受到了分割,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如房屋的贬值部分和当事人因为采光受到侵犯而采取补救措施的花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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