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向已变,网络销售管制刀具,为什么可以不再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今天分享的干货或许能颠覆你之前的认知,尤其是最后讲到的反转时间点,建议收藏。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其中规定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按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
该罪名的出台,对于打击利用互联网犯罪起了巨大作用。从字面理解,销售管制物品,的确应当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实践中,也的确很多网络销售管制刀具的行为被因此定罪。2019年10月25日,最高法甚至出台指导案例认为此种行为构成犯罪。
而在该案例发布前4天,即2019年10月21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19年11月1日生效。其中第七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这里做个小插曲,刑法分则的内容就是具体的罪名及行为。
好,请看重点!这里的违法行为指刑法分则有规定的行为,而销售管制刀具刑法分则有没有规定呢???答案是肯定没有!!!
该司法解释出台后,紧接着201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发布文章《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难点问题解读,其中讲到“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对违法犯罪应做广义理解,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刑法未作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也构成本罪。例如,对利用网络买卖驾照分数、买卖仿真枪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和做法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其实质是线下的违法行为在线上实施就构成了犯罪,导致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呈现口袋罪倾向,反而不利于突出网络犯罪的打击重点,有必要作出限制,避免刑事打击面不当扩大。”
最高检出说明后,最高院也没有闲着,2019年11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的周佳海和该室法官喻海松在《人民司法(应用)》,2019年第31期中更加明确指出:对于刑法未规定、仅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即使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也不应当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例如,对于买卖驾照计分的行为,目前无法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此类行为,即使通过互联网、通信群组发布相关信息的,也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因此,如果是2019年11月1日之后仍然被按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处以刑罚的,可以大胆尝试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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