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合同所附条件未成就的,出卖人应支付使用费
试用合同所附条件未成就的,出卖人应支付使用费
试用买卖合同约定免费试用条件,试用期满后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免费试用条件未成就的,出卖人应支付使用费。
案情简介:
2012年,水务公司提供纸业公司900吨净水剂试用,报价单载明单价为每吨345元,备注栏明确“此报价为最终报价,按此价格签订合同后,之前所送900吨药剂不计任何费用,如合同未签订900吨药剂每吨按500元结算”。试用期满,纸业公司未与水务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纸业公司废水主管刘某以手机短信形式向水务公司确认了约定试用期每吨500元事实。2013年,水务公司诉请纸业公司支付试用品使用费43万余元。
法院认为:
①水务公司与纸业公司之间所形成的试用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虽在访谈记录中有“同意免费”内容,但双方并未在洽谈决议中作最终确定。水务公司报价单中载明单价为每吨345元,报价单备注栏中明确试用期免费试用承诺是附条件的,即免费试用条件是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因试用期满后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并未订立书面合同,故免费试用条件并未成就。况且,纸业公司废水主管刘某亦以手机短信形式向水务公司确认了约定试用期每吨500元事实。
②刘某手机短信中关于每吨价格内容与其提供的书面陈述相矛盾,故不能认定;报价单备注栏中500元每吨价格高于其最终报价每吨345元,且未得到纸业公司认可,亦不能认定,但报价单中每吨345元价格系水务公司给纸业公司最终正式报价,对水务公司应具有约束力,故已交货部分以该价格结算较为合理。判决纸业公司支付水务公司29万余元。
实务要点:
试用买卖合同约定了免费试用条件是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试用期满后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免费试用条件未成就的,出卖人应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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