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律师转载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重大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本文简称“新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解释(一)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本文简称“原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本文简称“原解释(二)”)相比,存在哪些重大变化,本文已进行总结。大竹县律师大竹律师 大竹律师事务所
新解释(一)的重大变化
一、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原解释(二)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新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二、实际施工人可以对与到期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提起代位权诉讼
原解释(二)规定,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实际施工人造成损害的,实际施工人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新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承包人有权就装饰装修工程行使优先权
原解释(二)规定,承包人有权请求就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新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承包人有权请求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新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五、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时,可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原解释(一)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新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六、“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修改为“折价补偿承包人”
原解释(二)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即使不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
原解释(一)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新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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