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认定双方订立买卖合同?
鲁法案例【2022】304
01
基本案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方均提交了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对他人提交的经核实后也予以认可。承办法官王闯认真审查各方记录,其中张某多为转述对方意见和解释专业术语的内容,岳某与代某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则涉及买卖医用手套的型号、数量、价格、款项支付等内容。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岳某与代某二人之间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书,但在微信上就买卖的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方式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也可以随时调取查用,故可以根据二人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认定二人订立了医用手套的买卖合同,现代某未能交付货物,岳某主张返还货款,于法有据,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代某偿还原告岳某货款160万元。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依据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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