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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律1.53W
恶意欠薪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恶意欠薪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被告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情形被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以下情形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