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告二奶讨回欠款离婚男欠债出国躲避
法律1.59W
前妻告二奶讨回欠款离婚男欠债出国躲避
此外,二审认定,因阿勇未经妻子答应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25万元,其中属于阿芸所有的为15万元,致使阿勇无履行能力而中止执行,阿芸的损失与阿珊的获得利益具有因果关系,故阿珊所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法院以为,一审认定阿珊获取的不当得利为25万元是准确的。中山中级法院以为,阿珊所提供的2份取款凭条,证实阿勇从阿珊的账户分别掏出10万元和9500元,但阿勇提取的95万元与支付的购房款无关。法院以为,这并不能证实阿勇从阿珊的账户支取的95万元是用于抵扣代付的购房款,也不能证实阿珊已返还部门购房款。二审期间,阿珊提出有新的证据要出示。她向法庭提交了两张取款凭条,以证实阿勇分别两次从她的账户上取款10万元和9500元。二奶返还不当得利本息共计1万多元眼看6万多就要打水漂,阿芸想到了婚姻破裂的祸首罪魁——前夫送给“二奶”的那套屋子。2005年7月11日,阿芸把阿珊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石岐法庭,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阿珊返还14万元。很快,石岐法庭一审讯决,阿珊应返还不当得利84万。一审宣判后,阿珊不服,向中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离婚官司终于尘埃落定。但阿芸没想到的是,前夫只给了一半钱,就突然移民到国外假寓,从此音讯全无。至此,阿芸从前夫那里只拿到6万多元,尚欠8万元。二奶屋属夫妻财产前妻要求二奶还钱经由法庭审理,阿芸才发现原来丈夫在外早有“小金库”。法院查处,男方在中国银行一账户上有28万元存款,其中25万元在中山城区买了一套屋子,该房的业主是阿珊。2003年9月20日,中山市中级法院判决:准予阿勇与阿芸离婚确认以阿勇的名义在中国银行中山分行账户上的28万元属于阿勇与阿芸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各分14万元,即阿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之内向阿芸支付14万元。像良多不幸的女人一样,刚结婚3年的阿芸得知丈夫在外面包了个23岁的“二奶”,并且花了25万元为这个名叫阿珊的女孩在中山城区买了一套屋子。2002年7月2日,阿芸起诉至中山市人民法院,要乞降丈夫阿勇离婚。为二奶买屋子导致婚姻破裂还欠前妻阿芸7万元,不负责任的前夫一走了之。因为前夫曾花25万元为“二奶”阿珊购买了一套房,阿芸以“不当得利”向法院起诉,要求阿珊偿还购房款。中山法院两审,阿芸的哀求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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