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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标准时间

法律1.41W
伤残鉴定标准时间
伤残鉴定标准时间是什么呢?大家知道吗?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需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另行指派、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评估以一次为限,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与检验、鉴定、评估时限相同。那么这就是伤残鉴定标准时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