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出事故,事故路段管理者担责7成
近日,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石安管理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经开庭审理,法院查明:案外人刘某曾驾驶小轿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拖、轧一个轮胎外皮,造成了该车前部、底部损坏的交通事故。因该车在原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刘某赔偿修车费用34657元。后原告以被告作为事故路段管理者,负有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责任,在事故中未尽到及时清理路障的义务为由,要求被告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4259.9元。后被告不服,上诉到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邢台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任永波释法:本案属于保险人代为追偿权纠纷,是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向投保人理赔后,依法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案件。因高速公路上存在障碍物,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对驾驶人、乘车人员及车辆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故被告应高度负责,加强巡查密度、频度、力度,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被告作为收费性质的高速公路维护管理者,对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未在合理限度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高速路况处于良好运营状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刘某也负有谨慎驾驶的义务,刘某长期占用最左侧道路行驶,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责任。被告虽依据保险合同承担了保险责任,但被告对刘某的抗辩理由同样适用于被告。因此,法院酌情减轻了被告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24259.9元。
法官提示:驾驶人在驾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谨慎驾驶。即便机动车投有保险,但驾驶人存在过错时,保险人有主张免赔或减少赔偿的权利。换句话说,本案驾驶人刘某存在过错,如保险公司拒赔,刘某通过诉讼理赔的话,因刘某存在过错而其损失不能全部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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