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话:征收城市房屋需满足这5大条件,否则很可能是违法征收!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行申12405号行政裁定书中明确表述了征收城市房屋所应满足的法定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至第13条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应当符合以下主要条件和程序:
1.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这里对被征收人很重要的一点是,当被通知要征收时,我们要及时申请信息公开,查看征地的用途是否符合要求,征地范围是到哪里,征收主体是否有资格等重要信息。
2.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方案进行论证、征求意见、修改并及时公布
涉及到补偿方案的阶段,和大家的利益息息相关,务必要引起重视。当我们发现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时,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多数人不同意补偿方案,可以要求召开听证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果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到的被征收人数量较多,还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关于“数量较多的”的认定标准,这个通常是根据各地方的规定明确的。少则50人以上,多则1000人以上,才需要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这一步骤。
4.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规定,将现金或安置房及时发放给被征收人,保证全部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才能说是足额到位。
5.房屋征收决定需依法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完整的征收补偿方案,以及被征收人拥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行使期限等事项。
即明律师最后提醒大家:房屋征收的总体原则是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如果发现补偿不合理,或是协议中存在不平等条款,使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我们一定要提出异议并及时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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