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后,持票人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案 例
2022年2月10日,A公司因为工程需要,多次向B公司采购水泥,B公司向A公司供货后,A公司签发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A1公司,收款人为B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2月10日。后B公司将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又背书转让给D公司,汇票到期后A1公司拒绝付款,D公司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案例分析
本案中,A公司为出票人,A1公司为承兑人,D公司为持票人。D公司应当在2023年2月20日前向A1公司提示付款,由此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D公司于2月8日(即汇票到期前)向A1公司提示付款,A1公司于当天拒付,D公司可以等到汇票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2、D公司于2月8日(即汇票到期前)向A1公司提示付款,A1公司于2月12日(提示付款期内)拒付,D公司可以向A公司、A1公司、B公司、C公司追索;
3、D公司于2月15日(提示付款期内)向A1公司提示付款,A1公司于当天拒付,D公司可以向A公司、A1公司、B公司、C公司追索;
4、D公司于2月25日(超过提示付款期)向A1公司提示付款,A1公司于当天拒付,D公司只能向A公司、A1公司追索。
因此,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否则将丧失对除出票人、承兑人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法条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撰稿:王烨雪
编辑:马晓晨
校对:张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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