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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当事人犯非法经营罪被量刑8至13年有期徒刑,周君红律师为其争取到一审3年3个月刑期,二审改判2年9个月刑期

当事人董某与其他三个被告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金额达1.59亿多元人民币,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金额特别巨大,量刑意见为813年有期徒刑起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一审阶段,董某家属委托周君红律师担任董某的辩护人,通过积极有效辩护,本律师为董某争取到33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的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案号【2019】粤0307刑初3019号)出具后,当事人家属又委托我为董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希望能为董某争取到更轻的处罚。


2020年12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以书面审理方式直接作了改判,案号:(2020)粤03刑终2342号。判处撤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董某的量刑部分,被告人董某由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被改判为二年九个月有期徒刑。

成功案例:当事人犯非法经营罪被量刑8至13年有期徒刑,周君红律师为其争取到一审3年3个月刑期,二审改判2年9个月刑期


本案一审辩护情况,我曾撰文《成功案例:周君红律师为犯罪数额达1.59亿的非法经营案被告人争取到轻判》,读者朋友可以点击查看。此次撰文,主要就二审成功改判的辩护要点做一个简单分享。本案在一审期间,我是做无罪辩护。二审期间,考虑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以及其他比董某判刑更重的三个被告人都没有提起上诉,且二审改判率极低(据不完全统计,刑事案件二审改判率在12%左右)的情况下,我在本案二审阶段调整了辩护策略,主要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当事人作了罪轻辩护。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提到“对于应当并处罚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且判处的罚金数量较大,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缓刑。”又根据201910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就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提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因二审阶段属于审判阶段。故,在本案二审期间,我综合考虑案件各种因素的情况下,利用上述会议纪要与指导性意见,建议家属代当事人预缴了一审法院判处的10万元罚金,并让当事人写了认罪认罚申请书、悔罪书,同时收集了一些有利于当事人量刑的材料,包括当事人家庭困难情况证明以及全国各地法院二审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当事人进行改判的相关案例检索报告等。之后,我又向二审法院递交了本案详尽的质证意见、辩护词,旨在说服二审法官作出有利于当事人董某的终审判决。最终,如前所述,本案二审法院在未开庭的情况下以董某在上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全额缴纳罚金为由,对当事人董某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董某29个月有期徒刑。相比一审判决,董某在二审期间减了6个月刑期。本案当事人董某从可能被判处8-13年有期徒刑,到一审判处33个月有期徒刑,再到二审最终判处29个月有期徒刑,离不开律师科学、有效的辩护策略。在此,我建议各位律师平时多留意些司法部门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裁判案例,以及机关媒体报道的法律法规解读、相关新闻报道、案例分析文章等,这样在办理个案时,能够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迅速想到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策略,最终实现有效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