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证据意识的重要性》
钱先生是我前几天接待的一个劳动纠纷的当事人,入职公司五年来,公司一直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法定要求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因此他决定离职,并向公司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根据他的案情,他的诉求很合理。
这个案子比较关键的点就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我们需要通过其他的材料来认定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按照我们通常的经验,如果存在五年来劳动者为用人单位长期提供劳动、受用人单位管理的事实,以上材料不难提供,事实劳动关系也不难认定。通常我们让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都是把案子可能需要的相关材料罗列完整然后让当事人尽量提供。后来钱先生仅向我们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据了解其工作的所在公司发放工资有一部分是通过管理人员微信发放,有一部分是通过现金发放,现实生活中现金发放的部分很难证实,微信转账发放部分又没有正常工资按月发放的一般性规律,这显然是很不足的。
于是只能进一步和其沟通有没有其他比如工作群、管理人员指派工作任务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来进行佐证,如果没有的话证据这块怕是个大问题。当事人一直很不理解:一些工作群聊和聊天记录当时离职的时候该删的早就删了,我在那边干了五年本来就是铁定的事实,我的情况也是我和你电话沟通的那样,对你们我也没有必要说谎。其实作为代理律师我们是很愿意相信当事人的所有描述,同时作为代理律师我们最应该做的就是要想办法帮助当事人来说服法官这个案子的事实情况就是当事人所描述的那样。如何说服?最有力的武器就是证据!
法院判案的依据和当事人的想法是大相径庭的,在每个案件中,各方都会有自己的一套说辞,法院不是案件的亲历者,无法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普遍依靠测谎设备是难以实现的。所以,证据的重要性就体现在尽可能的还原事件原本面目,所有证据组合起来呈现的就是法律事实,法院也只能根据证据去判断对错,无法提供证据还原真相,法院的裁判及结果就会出现偏差,这也并不是法院的过错,只是法院作为中立角度最客观的处理。
社会形态日渐复杂,现在很少有人能完全避开法律纠纷,提高证据意识像是提高法律意识的加强针。那么生活中可以养成哪些证据意识?第一,减少现金交付、使用银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涉及到金钱交易的,最好还是使用银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一旦出现纠纷,银行流水和支付凭证是最好的证据。第二,票据合同保留养成习惯。超市、商场的购物小票,营业厅的业务合同,这些日常的合同证据,建议保留一个月或者一年。第三,聊天记录别急着删除。第四,养成文字确认好习惯。无论是借钱还是还钱,现金支付还是转账,支付完成后,不妨给对方发个短信或者微信,确定下刚才发生的行为。当然这些都是基础生活纠纷所涉及的证据,如果涉及相对复杂的案例可以事先通过检索了解该类似案例需要固定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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