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知名刑事律师成功案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罪成功轻判
一、案情概述
被告人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自己所有的“全国定制”微信号,加入多个微信群并在多个网站论坛注册账号,发布卖淫招嫖的信息,相应上游犯罪组织根据其发布信息的数量向其支付报酬,截止案发,蒋某共获利数十万元,发布数百个微信群和数十个论坛。案发后,蒋某被某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事拘留。其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史晓东律师担任蒋某的辩护人,为蒋某提供法律帮助。
二、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解真实案情,在一个月内,本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蒋某,两次到办案派出所和主办人员沟通案件,陆续提交了建议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见,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经律师多方奔走、沟通、协调,最终检察院采纳本律师法律意见,同意对蒋某不批捕,蒋某随即被释放,重获自由。蒋某和家属对律师服务,表示非常满意。之后,该案法院也对蒋某适用了缓刑
二、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违法犯罪的信息,并获利十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蒋某在案发后积极主动足额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蒋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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