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否能够认定自首
案 例
2022年10月13日20时许,李某某至A市B数码店内,趁店员不备,盗窃店内华为牌手机一部,2022年10月15日李某某将涉案财物销赃。经司法鉴定,涉案财物价值3800元。案发后,李某某被A市公安机关传唤,李某某接到电话后,经过自己亲友的劝说,最终决定按照公安机关的传唤要求到A市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盗窃的事实。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社会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公安机关已经通过侦查手段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踪迹等,或已经对犯罪嫌疑人立案调查的,经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讯问的,不应该将犯罪嫌疑人到案的行为认定为“自动投案”。
笔者分析
笔者认为,李某某的被传唤后,能够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盗窃的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侦查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已经立案,都不能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认定,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为主动投案,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主动性,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案。电话传唤不属于拘传,更不属于其他刑事强制措施,李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既可以选择逃跑,又可以选择归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犯罪嫌疑人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选择主动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那么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能够主动投案,足以证明其自愿到案、如实供述并接受处罚的意愿,应当将李某某的投案行为认定为自首。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编辑:马晓晨
校对:张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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