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交通事故是一种很常见的事。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严重的话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那么此种情况会有哪些赔偿项目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本站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赔偿:
1、施救时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2、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
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中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最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人为地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分开,造成赔偿不公的现象,实际上并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根据浙江省统计局2003年数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18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431元,也就是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为263600元,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为108620元,两者差距甚远。由此导致误工费、护理费损失计算也不一致。
关于造成死亡是否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官自由裁量。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依据加害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等为依据判定数额不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事故致人死亡的,应该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由法官自由裁量。如果你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可以登录本站网站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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