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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田聯行使運動員代理人的資格認定合同(官方範本)

國際田聯行使運動員代理人的資格認定合同(官方範本)

國際田聯行使運動員代理人的資格認定合同(官方範本)

協議雙方:

國家聯合會運動員代理人· 在遵守國際田聯和國家聯合會的有關規定下,運動員可以委託有資格的代理人以他的名義在競賽日程安排及贊助等商業活動中行使權力。

·委託代理是基於聯合會授予代理運動的權利範圍之內。

·聯合會在以下條款下願意授予資格:

一、名詞解釋在本合同中,以下詞語表達的意思為:

“運動員”——屬於聯合會的運動員“國際田聯”——國際業餘田徑聯合會“國際田聯條例”——國際業餘田徑聯合會和生效的各種適用條例,包括修改後的法規條例

二、資格授予一旦簽訂本合同,代理人則有資格代理該聯合會屬下的運動員,並遵守本合同的各項條款。

三、條款代理人代理運動員的資格年限為一年(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四、合同

1. 代理人在獲得資格後,只能在與運動員簽訂了有效的書面委託合同之後,方可代理該運動員。

2. 運動員年齡在18歲以下者,與之簽訂的委託合同必須由其父母或監護人簽字。

3. 合同必須公平、合理、適用,在任何情況下滿足運動員的需求。

五、合同中代理人的義務作為獲得資格的代理人同意:

1. 遵守國際田聯和國家聯合會的章程和有關條例;

2. 幫助運動員遵守國際田聯關於資格的適用條例,尤其是第17、18和53條;

3. 避免發生利益衝突,無論是表面還是私下的;

4. 代理運動員的原則是不影響其運動訓練和參加比賽;

5. 盡一切努力保證運動員履行合同,參加比賽;

6. 對運動賽程安排瞭如指掌,與運動員的教練、所在俱樂部、國家聯合會一起,共同協商和制定該運動員的競賽安排;

7. 尊重國際田聯的競賽日程以及國際田聯制定的優先權體制(見國際田聯條例第12條)。

8. 盡一切努力保證運動員遵守聯合會競賽日程,以及參加聯合會向運動員及其代理人發出通知的重要會議;

9. 保證受代理運動員必須參加國際田徑指定的賽事,即:

A.地區錦標賽B.世界室外錦標賽C.世界盃賽D.奧運會10. 服從國際田聯由其條例所做出的處罰;

11. 保證解決爭議的方式遵守本合同規定,或聯合會及國際田聯的有關規定。

12. 揭發代理運動員使用國際田聯及國家聯合會禁止使用藥物和技術的事實;

13. 與使用違禁藥物或技術的運動員終止合同,並向國際田聯和國家聯合會報告這一事實;

14. 作為運動員唯一的代理,讓所代理的運動員隨時瞭解為他所做的安排和商業活動;

15. 在國際田聯要求的情況下隨時報告運動員的行蹤。

六、資格續簽

1. 本合同期滿後,代理人須填寫國際田聯提供的資格續簽申請表(見附件5)。

2. 如果國家聯合會對代理人的工作滿意,可以延續該代理人的資格一年。

3. 如果國家聯合會不願延長資格期,必須向代理人書面説明這樣決定的原因,在國家聯合會官員和代理人都方便的時候給代理人發出書面信件,或邀請他見面終止其資格。

4. 如果在聽取了代理人的意見後,聯合會決定願意授予完整的無條件的代理資格,可以依合同條款做。如果願意承認代理的合法資格,並基於表現或行為的條件之上,也可以這樣做。如果其決定代理人有問題,也可以用絕對清楚的方式拒絕續簽該代理人的資格。

5. 如果代理人不服決定申請複議,他必須按以下仲裁第9條規定做。

七、終止

1. 發生以下情況,本合同可隨時終止。

2. 不適合做運動員代理的事實。

3. 當聯合會想終止與代理人的資格協議時,它應該通知代理人,並呈述原因。代理人也以口頭和書面的形式提出自己的意見,爭取機會。在收到意見書後,聯合會應該予以考慮,如果認為正確,可以終止代理人的資格或者在一定條件下允許他繼續從事運動員代理。當聯合會發現代理人有不正當行為,但又不足以到終止其資格,但嚴重到給予紀律處罰,聯合會向代理人書面提出意見。代理人有機會口頭或書面向聯合會申辯。在收到代理人的意見書後,聯合會應該給予考慮。如果認為正確也可處以罰款,或者吊銷代理人資格一段時期,或兩者並用。

八、仲裁

1. 賽事中起於聯合會和運動員代理人的爭議應提交聯合會紀律仲裁小組。

2. 在不能解決爭議的賽事中,可申請由國際田聯考慮。國際田聯將向雙方徵求意見,並給出解決爭議的建議。國際田聯的決定對爭議雙方沒有絕對的約束力。如果運動員代理人不接受解決辦法,聯合會考慮是否對其代理人資格採取一定措施。

3. 如果國際田聯的決定仍未解決爭議,遺留問題由國際田聯仲裁小組解決。國際田聯仲裁小組應該按國際田聯仲裁指南的程序解決,其決定為最後判決,對爭議各方具有約束力。

九、法律法規本合同符合聯合會所在地區的法律,接受法庭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