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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證據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9、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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