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參與度的賠償金的相關規定
一、醫療過錯參與度的賠償金的相關規定
醫療過錯“參與度”是目前我國人民法院對醫療損害糾紛案件判決的主要參考依據。具體來説,就是醫療過錯“參與度”是多少,就按“參與度”比例來判決。例如,醫療過錯“參與度”25%,就按25%來判決。對此,筆者持不同意見,曾撰文“關於醫療過錯參與度的評判標準問題”。認為醫療損害責任不同於其他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不存在責任比例問題,醫療過錯的“參與度”不是醫療損害責任比例。所以,目前法院以“參與度”作為醫療損害賠償的評判標準是錯誤的。錯誤就錯在以“參與度”作為醫療損害賠償的評判標準,既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事實依據。
從目前我國的立法和法律規定看,現有的法律規範是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最高法關於人身、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等。這些法律並沒有規定醫療損害以“參與度”作為評判標準。故以“參與度”作為醫療損害賠償的評判標準於法無據。從醫療損害的事實看,不論醫療過錯的“參與度”是多少(“參與度”分為:25%、 50%、75%、100%四檔),都是已經發生了的現實的客觀事實,是造成醫療損害的必然和直接原因;而患者自身身體和疾病之原因並非是造成醫療損害的必然和直接原因。所以,以“參與度”作為醫療損害賠償的評判標準有悖案件客觀事實。
二、醫療過錯參與度的判定依據和評判標準
判定依據
所謂“參與度”是指被訴對象在訴訟損害結果的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它是賠償醫學為法學上確定因果關係而研究發展的新概念。
評定方法
目前,較為一致的觀點是採用五等級法對患者所訴醫療損害中醫療過錯行為進行參與度評定,具體為:
1、醫療過錯參與度100%。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完全屬於醫療過錯所致,與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無關聯,法學上為必然因果關係,也叫直接因果關係;
2、醫療過錯參與度75%。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主要是醫療過錯所致,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增加了所訴醫療損害出現的可能性。法學上為相當因果關係。
3、醫療過錯參與度為50%。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是醫療過錯和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為共同作用所致結果,且雙方的作用強度難以區分,即出現所謂“原因競爭”,法學上為素因競和之因果關係;
4、醫療過錯參與度25%。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主要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所致,但醫療過錯對損害結果的出現起到誘發、促進、加重等作用,法學上為事實之因果關係;
5、醫療差錯參與為0%。所訴醫療損害完全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所致,與醫療差錯無關聯或不存在醫療差錯,法學上為無因果關係或無自然關聯。
關於醫療過錯參與度的賠償金的問題,在進行賠償的時候,我們是需要按照醫療過錯的責任的程度來進行確定賠償的金額的。另外,在進行劃分醫療過錯參與度的程度的時候,我們需要按照當事人在損害結果的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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