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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死亡賠償標準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衞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醫療損害死亡賠償標準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全文 第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三)對鑑定過程的説明;(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七)醫療事故等級;(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經鑑定為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鑑定結論中説明理由。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格式由中華醫學會統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