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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殘疾用具費賠償標準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事故殘疾用具費賠償標準

醫療事故殘疾用具費賠償標準

因傷殘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殘疾用具費是指患者因醫療事故導致喪失部分生理功能而需配置補償功能器具時支出的費用。《條例》規定該項費用應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條例》沒有對“普及型器具”的外延加以明確界定,通常情況下是按照國產相關器具價格進行計算。例如,山東省高院規定,殘疾用具費“按照國產中檔型器具的費用給予賠償”。另外,在實踐中還需考慮殘疾用具的更換費用及安裝費用。

1、殘疾用具包括假肢、輪椅、助聽器、義眼、假牙、假髮、眼鏡等。其中義眼、假髮等雖無功能補償作用,但為社會普遍觀念所認同,仍屬殘疾用具。計算費用時既包括殘疾用具的購入費,也包括安裝費。費用按照市場上普及型器具的價格計算,也可以參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規定。同時還應按照殘疾用具的使用年限和人均壽命年限(75歲)把將來需要更換的費用計算在內。

2、 所謂“普及型器具”,是指在同一品種中被廣泛使用的器具,一般以國產為限,不包括豪華型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規定殘疾用具費“按照國產普通型器具的費用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3、“醫療機構證明”並非專指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的證明,還包括為患者治療醫療事故損害的縣(市、市轄區)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醫患雙方為是否需要配置殘疾用具發生爭議時,可根據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中對患者的醫學建議等綜合確定。

4、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5、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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