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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精神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就是指在醫院的醫護人員由於自己的失責或者醫療的事故導致病患的身體狀況更加的嚴重。醫療事故除了普通的賠償還有精神賠償,那麼在我國醫療事故精神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醫療事故精神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肖像、名譽、榮譽以及貞操、婚姻家庭關係等方面利益的損害,這種利益的侵害不依權利主體是否具有生物學上的人身(生理或心理)為要件。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所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該條款即為精神利益受損賠償的依據,醫療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一般不涉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問題。關於人身損害的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的賠償,在司法實踐中不予支持。下面僅從理論的角度,探計一下醫療事故致人身損害的精神賠償問題。

人身損害致精神上的創傷和痛苦,在國外民法中採用精神撫慰金制度,是指人格關係遭受侵害造成精神痛苦,加害人給付受害人一定數量的金錢以慰籍感情的制度。因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機體損害或死亡,對病員死亡本人及其家屬的精神上也可以引起巨大的創傷和痛苦,通常出現的有:

①因病員死亡引起民的精神損害賠償。

②因病員殘廢,致使病員失去部分正常人的生活樂趣或生命質量下降而出現的精神痛苦。值得注意的是,因損害導致永久性生育功能喪失,無法結婚育子,組成家庭。影響生理、心理、情感以及社會學價值,應考慮精神損害補償。

③由機體損害引起壽命相對縮短的精神補償,因醫療事故使病員主要器官喪失功能,而導致其生命預後(餘命)受到影響,相對正常人壽命縮短,也即其生命權間接受到損害,應承認視為精神損害並給予賠償。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金,無論是英美法國家,還是大陸法國家,都試圖使之標準化,並確定其最高額,如美國學者認為,因痛苦和遭遇而產生的賠償在通過法律限制在醫療費的50%之內。我國學者認為,確定精神損害費的標準應掌握兩個原則,一是起點高的原則,二是高點低的原則,同時也應考慮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以及受害人的個人特點。有關問題尚需進一步探討。

在我國對於醫療事故中的精神賠償並未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大家在生活中要具體情況進行具體的分析和處理,對於這個問題小編建議大家找尋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幫助您一起解決,我們將用我們最專業的最全面的服務為您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