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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醫療事故醫院讓做鑑定的費用誰出?

一、出了醫療事故醫院讓做鑑定的費用誰出?

出了醫療事故醫院讓做鑑定的費用誰出?

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支付。

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應當按規定繳納鑑定費。若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衞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二、申請鑑定的時效期為1年嗎?

據瞭解,《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對當事人申請鑑定的時間、醫學會受理流程、時間以及作出鑑定結論均有具體規定。

鑑定申請有時效期,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予以受理後,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可申請再次鑑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而醫學會應當在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交所需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學會在收到上述材料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三、7種情況不屬醫療事故的有哪些?

這7種情況是:

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3、在現有醫學科技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治造成不良後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7、非法遊醫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不屬醫療事故。

綜合上面所説的,出了醫療事故如果要認定是否屬於醫療一方的責任,那麼就可以通過鑑定的方式來進行處理,但在申請時就需要支付一筆鑑定的費用,對於費用一般是誰申請誰來進行墊付,只要確定是屬於醫療事故就需要由醫院一方來進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