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醫療事故糾紛還可以請求衞生行政部門處理事故嗎?
一、起訴醫療事故糾紛還可以請求衞生行政部門處理事故嗎?
1、起訴醫療事故糾紛就不可以請求衞生行政部門處理事故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條 當事人既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衞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衞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2、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 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鑑定的,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3、如果當事人採取協商的方式處理糾紛,在協商一致之後,需要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並附具協議書。
二、醫療事故的賠償發生爭議真名辦?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衞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在醫療糾紛發生之後,患者、醫療機構都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的請求。此類部門在收到請求之後,若是經過核查,發現醫療事故已經被法院受理,那麼就不會受理患者、或者是醫療機構提出的調解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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