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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四川省企業職工退休金調整規定

2021四川省企業職工退休金調整規定

四川省企業職工退休金調整規定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對象和時間

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象為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完退休(退職)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符合上述條件,但在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或終止養老保險關係的退休(退職)人員除外。增加基本養老金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本次增加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退休人員年齡週歲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5年12月31日。

)、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標準和辦法

(1)定額調整辦法。

每人月基本養老金增加40元。

(2)掛鈎調整辦法。

1、企業退休人員:

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3.5%;

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對超過的年限每滿1年增加3元。

2、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退休的人員:

按照企業退休人員掛鈎調整辦法調整。

3、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員:

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5.0 %。

(3)適度傾斜辦法。

屬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員,先執行定額調整和掛鈎調整辦法,再按以下標準和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同時符合本款下列兩類及以上情形的,可重複累加享受:

1、高齡退休人員。

(1)滿70歲且不滿80歲,增加40元;

(2)滿80歲且不滿90歲,增加80元;

(3)滿90歲及以上,增加120元。

2、2015年年度內艱苦邊遠地區新增企業退休人員。

(4)一、二類的增加40元,三、四類的增加50元,五、六類的增加60元。在此前調待中已經享受此項傾斜政策的人員不再重複享受。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

(5)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文件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三)、調整基本養老金的資金渠道

(一)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補助外,分別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並列入2016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各地要按照省級統籌要求,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徵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力度等措施,確保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及時足額兑現。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基本養老保險的擴面、徵繳、清欠工作。

(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三)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點森工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統一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核撥。

(四)、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其他有關規定

(一)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應按退休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户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等項目各佔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賬户儲存額餘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如無個人賬户或個人賬户儲存額不足的,統一由社會統籌基金列支。

(二)退休人員截至2016年1月1日仍在服刑、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不增加基本養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的,暫不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有關企業退休軍隊轉業幹部的範圍,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貫徹200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辦〔2002〕87號)的規定認定。

(四)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保經辦機構按國家和省規定核定確認數據為準。退休人員的年齡,按幹部管理權限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保經辦機構按政策規定已確認記載的為準,並按實際週歲確定。

(五)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中,基本養老金已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待遇調整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落實並由基金支付;基本養老金仍由原單位代發的,可先組織原單位代調,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參保登記後再進行結算。

(五)、切實做好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

(一)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我省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切實採取措施,確保9月底前將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髮放到位。

(二)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審批,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具體辦理。

(三)本通知下發後,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及時按工作調度要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社保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要在10月18日前將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完成情況(含相關附表)專題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四)各地在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調待政策,不得將不屬於基本養老保險範圍的其他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將對此進行監督檢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解釋。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