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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證明不服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證明不服的如何處理
律師解析: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法律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