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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後重建家園可以得到政府的幫助嗎

政府依法保障民生。對於受災地區的災後重建工作,政府對居民住房恢復重建發放補助資金和物資,並由有關部門為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根據我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及時核實本行政區域內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並給予資金、物資等救助。
同時《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也明確規定,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研究制訂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予以重點幫扶。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向經審核確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發放補助資金和物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區範圍內公示;
無異議或者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審批。
因此,災後重建的居民會得到相關部門技術、物資、資金上的支持和幫助,對於符合規定的特困家庭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申請救助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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