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有什麼
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如下:
(一)實施前需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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