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件中第三人的訴訟權利有哪些
在法律案件中的處理中,除了原告與被告的外,還有獨立於他們的第三人,第三人的存在有利於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在案件中判罰中可以為法官提供合理的建議,從而促進案件的審判,那麼,法律案件中第三人的訴訟權利有哪些呢?小編將結合相關知識問你解答。
一,第三人的訴訟權利
(一)、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既反對本訴原告,也反對本訴被告,實際上是將本訴原、被告均作為被告,而使自己居於原告的地位,因而他享有原告的訴訟權利,承擔原告的訴訟義務。 但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案件中,實際上存在兩個訴訟,一是原、被告之間的本訴,二是第三人同原、被告之間的參加之訴,法院將本訴和參加之訴合併審理時,必然出現管轄權的合併,因而第三人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他總是依附於一方當事人,並通過支持他所依附的一方當事人的主張,反對另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而他在訴訟中是具有獨立訴訟地位的一種訴訟參加人,他只享有當事人的某些權利,如委託代理人、收集和提供證據、查閲本案有關材料、進行辯論等,而不享有放棄和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等訴訟權利。與此相適應,他也要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如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按時出庭、如實陳述等。但是,如果第一審法院判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他則享有上訴權,並在第二審程序中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二、第三人有以下特徵:
1.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中。第三人是相對於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別人的訴訟中。第三人的加入,還以原被告的訴訟已經開始,且尚未終結為條件。
2.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第三人既不同於共同訴訟人,又不同於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而屬於廣義當事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訴訟中,他或者作為第三方當事人,與本訴中的原被告進行訴訟,或者輔助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3.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這種利害關係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使該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對本訴的處理結果可能會對第三人產生有利或不利的影響。這是第三人與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根本區別。
因此第三人的存在對於被告雙方來説都是一件積極地事情,有利於案件的進程推進,另一方面對於法庭來説,第三人的出現有利於增強法官對於案件的瞭解程度,從而促使案件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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