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迴避決定主體有哪些人
一、行政迴避決定主體有哪些人?
1、法院院長:決定審判人員以及審判階段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員的迴避。
2、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偵查人員和偵查階段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的迴避
3、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本院院長的迴避
4、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本院檢察長、同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
二、行政執法人員有哪三種情況都要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近親屬;
2、辦案人員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有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行政迴避的流程是什麼?
(1)申請。當事人在行政程序進行過程中,如發現負責案件處理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法定迴避的情形時,應當在程序終結之前向有權限處理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迴避處理案件。
(2)審查。有權限的行政機關在接到當事人的迴避申請後,應當儘快給予審查。
(3)決定。經審查後,有權限的行政機關認為迴避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當決定駁回申請。對於駁回申請的決定,當事人有權申請複核一次。
四、行政迴避申請書應該怎麼寫?
行政迴避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如法人寫明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被申請人______(同上)
據瞭解,被申請人______與本案______是______,聯繫密切。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處理,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要求______迴避。
此致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因為在行政執法過程當中,需要回避的工作人員的工作職責是不一樣的,比如提起了行政訴訟,當事人要求院長進行迴避的話,那總不可能是院長自己對迴避申請做決定,不過,工作人員發現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話,一般都會自行迴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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