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給判決還是裁定?
一、行政訴訟給判決還是裁定?
行政訴訟的處理結果,根據不同的類型,可以進行判決或者裁定,兩者都是可以辦理的,但有所區別: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係,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
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3、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範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二、行政訴訟中的裁定主要適用於下列事項
(1)不予受理;
(2)駁回起訴;
(3)管轄異議;
(4)終結訴訟;
(5)中止訴訟;
(6)移送或者指定管轄;
(7)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
(8)財產保全;
(9)先予執行;
(10)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11)補正裁判文書中的筆誤;
(12)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13)提審、指令再審或者發回重審;
(14)准許或者不准許執行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
對於行政訴訟的具體情況,應當由當事人根據實際的行政違法行為來進行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應當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法院會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對相關事項審查後,作出裁定或者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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