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會被行政拘留嗎
目前,在我國一些有關的法律已經規定,有關於懷孕婦女的不能拘留的情況是根據公安部的所出行的目前處於試行階段的《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其中的第十條:如果一個人在被拘留之後突然發現了自己患有例如傳染病或精神病等一些很嚴重的疾病的,或者懷孕的人以及正在對自己孩子進行母乳餵養的,在出現這種情況時,要通知最開始進行裁決的機關來進行重新的處理。
而在《民事訴訟法》中在司法拘留的問題上,對於孕婦並沒有特殊或者是例外的情況。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第一百零二條已經明確的規定出:假如在訴訟過程中參與到其中的人或者是其他的人只要出現了以下的這些情況之一的,這時,人民法院就完全可以按照情節輕重的劃分對當事人處以罰款或者拘留的懲罰;如果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那麼必須對其根據法律來追究其責任。
具體的行為如下:
第一、對非常重要證據施以偽造或者毀滅,其行為阻止了人民法院對案件應作出的正確審理。
第二、用暴力和威脅或者是賄買等種種方法妨礙證人説出實情或者是指使、賄買、以及脅迫別人提供假的證據。
第三、對於已經被查封或者是扣押的財產以及那些已經清點完畢下完命令必須妥善對其進行保管的財產進行隱藏、轉移或者變賣以及毀損,將已經凍結的財產轉移到他人的名下。
第四、對在司法事件中工作的人、加入到訴訟中的人、證明實情的人、主管翻譯的人員、鑑定或者勘驗的人員以及其他所有協助執行這件事的人,進行了各種傷害式的打擊報復的;
第五、用威脅甚至是暴力等方法使工作人員不能正常執行工作的。
第六、對於已經由人民法院判決生出法律效益力的判決或者裁定拒絕履行的。
在平時的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在民事案件中對已經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拒絕履行是在司法拘留所有種類中最適用也是最普遍的一種。只有通過司法拘留的這種強制性的實施,所判決的結果才能得到更加好的實行。
而行政拘留中把孕婦這個羣體排除在外,是較為人道的一種做法。在一般的實踐中已經顯示,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是一樣的,這兩種都是在比較短的時間段裏面束縛需要負法律責任的人的人身自由,所以司法拘留應該模仿行政拘留同樣把包括孕婦的一些特殊羣體排在外面。當前的法律並沒有做到這一點。事實上,以個人的觀點來説,拘留的刑期本就很短,而且在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這二者間也存在着一定的本質的差距,不對孕婦等特殊羣體免於拘留也是在法律尊嚴的維護上以及審判工作正常並順利的進行上具有着現實上的必要性。
如果將立法因素排除掉,以現在的法律來看,法律沒有在司法拘留上給予孕婦等特殊人羣一定的特權是可以得到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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