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的基本原則是怎樣的?
(一)行政強制合法性原則(行政強制法定原則)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二)行政強制適當原則(合理性原則)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合理,應當符合比例原則。
(1)“設定”行政強制應當適當
法律、法規的立法機關設定行政強制時,應當保持謹慎的態度,在維護公共秩序和保護公民權利之間掌握平衡。
(2)“實施”行政強制應當適當
(三)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1)經教育能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實施強制。
(2)先行催告
①在製作行政強制決定前要催告,實施行政強制時要説理;在催告或者實施前,只要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的,應當立即停止強制執行;
②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3)在催告過程中一旦發現當事人有故意逃避履行行為的,應當立即執行(教育不能成為惡意逃避懲罰和制裁的漏洞)。
(四)禁止利用行政強制權謀取利益原則
(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2)不得收取保管費;
(3)收支兩條線;
(4)合理確定代履行費用。
(五)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和法律救濟權利原則
(1)陳述權、申辯權
作出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2)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和申請行政賠償的權利
①當事人對基礎行政決定沒有異議,只認為行政強制執行違法的,應當單獨就行政強制執行提出行政複議或訴訟;
②當事人對基礎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對基礎行政決定和行政強制行為提出行政複議或訴訟;
③針對“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複議又不提起訴訟才可強制執行”的情況,由於基礎行政決定的救濟期限已過,當事人只能就行政強制執行行為尋求救濟;
④針對“當事人對基礎行政決定不服,提起訴訟後,法院維持了行政決定或者駁回了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情況,如果進入強制執行階段,當事人又對強制執行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應當集中審查強制執行行為本身的合法性。
(3)申請司法賠償的權利
①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後,如果法院裁定並執行,且沒有變更基礎行政決定,因基礎行政決定違法導致法院的司法強制執行行為違法,且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由“申請執行的行政機關”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範圍受到損害的,也有權依法要求其給予賠償。
因此如果是要行政強制執行,必須要有相關的法律作為參考依據,而且在強制時一定是要適當合理的不能夠超過執行的範圍。雖然行政強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度,但是也一定要適度,而且不能夠用行政強制執行權去為自己謀取不法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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