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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行政賠償的程序是什麼

計劃生育行政賠償的程序是什麼
律師解析:要求賠償應當向行政機關遞交賠償申請書,載明所需事項,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賠償申請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若決定賠償,則應當在十日內製作賠償決定書送達賠償請求人。若決定不予賠償,則要在十日之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説明理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説明與受害人的關係,並提供相應證明。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