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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行政複議理由

車輛行政複議理由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行政複議已經申請,要撤銷行政複議理由有哪些?

如果要撤銷行政複議理由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也明確規定,被申請人未依照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