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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行政拘留15天第8天可以出來嗎?

平時我們不小心做出一些危害社會治安的事情,便會被罰以治安拘留,也稱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部門對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公民,進行的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採取的一種處罰措施。一般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那麼,被判行政拘留15天第8天可以出來嗎?

被判行政拘留15天第8天可以出來嗎?

行政拘留15天不能回去;刑事拘留15天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根據法律規定,被處罰人在行政拘留執行期間,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將申請轉交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是否批准由公安機關根據法定條件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四條 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對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  

第一百九十六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予以記錄,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被處罰人在行政拘留執行期間,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將申請轉交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  

第一百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且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的,應當作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決定。  

對同一被處罰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  

被處罰人已送達拘留所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將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送達拘留所,拘留所應當立即釋放被處罰人。

當有人涉及法律的邊緣,就會受到相關的處罰,有些人的過失可能不是非常嚴重,不用被判以刑事責任,而被治安拘留,有人想早點出來,但是由以上可知,被判行政拘留15天第8天可以出來嗎?一般是不可以的,若要提前出來,要走正當程序進行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