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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申辯期限是多長時間

一、行政處罰申辯期限是多長時間

行政處罰申辯期限是多長時間

1、《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但對於陳述、申辯權利的期限,《行政處罰法》未作明確規定。

2、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執法人員應當場聽取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因其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可以當場作出。為確保執法效率,這種情況下執法人員應當場聽取相對人陳述、申辯,不必再規定期限。

3、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應當規定陳述、申辯期限。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對程序要求更為嚴格,案情也更為複雜。基於對相對人權益的保護,應該為相對人預留一定的陳述、申辯時間。在執法實踐中,多數處罰機關將陳述、申辯權期限規定為一至三天,少數部門規定為三天以上,筆者認為處罰機關參照聽證權的期限給相對人預留三天的陳述、申辯期限比較適當。

二、當事人行使申辯權

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陳述、申辯權的行使,貫穿於行政處罰全過程中。首先,在簡易程序中,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必須聽取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和事實的陳述與申辯。對於執法人員告知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和進行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依據,當事人如果有不同意見,執法人員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事實和理由,如果意見是正確的,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其次,在一般程序中,只要是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當事人可以隨時提出陳述和申辯,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應當製作筆錄,筆錄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作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之一。

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必須認真、充分聽取,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真正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行政處罰。第三,特別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有些執法人員在執法時存在霸道作風,只准我處罰你,不准你説不字,否則,本來依法應當罰款50元,結果被罰款100元。本條規定就是具有針對性的對某些執法人員的這種違法行為作出的專門規定。

我國相關的行政處罰後,相關的受到處罰的當事人可以對這類處罰進行相關的申辯,我國的行政處罰申辯時效一般為3天左右。需要根據這類程序進行相應的辦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國的處罰部門也要根據這類情況進行相應的辦理。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