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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或降至14歲合理嗎?

進入,行政拘留適用年齡從18歲變成14週歲的聲音越來越多,司法機關也進行了意見徵詢,14歲就被行政拘留是為當今社會,青少年違法犯罪案件不斷增多而準備的,因為在青少年犯罪早期就進行法律上的約束,可以減少青少年成年後的犯罪,可以這也使得一些違法青少年的心理造成了傷害,不利於青少年的成長,那麼,行政拘留或降至14歲合理嗎?

行政拘留或降至14歲合理嗎?

公安部日前公佈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將行政拘留執行年齡從16週歲降低至14週歲。專家建議,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執行年齡應當慎重,同時,對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應當簡單採取成人化的處罰模式,特別是應十分慎重適用行政拘留等拘禁類措施,建議《治安管理處罰法》以12週歲為界限,設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具有教育矯治和預防功能的干預措施。

將行政拘留的執行年齡降低至14週歲值得商榷

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一條取消了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未成年人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限制性規定,同時將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年齡範圍從之前的“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修改為“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

《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是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基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歷史淵源及界定準確性的考慮,筆者把此類行為稱為“違警行為”)。

與未成年人實施具有社會危害性行為最相關的法律,除了《刑法》之外即《治安管理處罰法》。某種程度上可以説,《治安管理處罰法》涉及未成年人條款的修訂,是關涉我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治理的重大問題,也涉及我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治理的基本政策走向,不可不慎重。

一是破壞了與《刑法》責任年齡制度的銜接一致性。

《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的銜接關係不僅體現在分則對違警行為與犯罪行為的銜接上,也體現在總則等基本制度的銜接上。從2006年3月1日起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完善了違法責任年齡的規定,建立了與《刑法》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相銜接的違法責任年齡制度,規定了未滿十四周歲不承擔違法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相對負違法責任、已滿十六週歲承擔違法責任但未滿十八週歲的應當從輕或減輕違法責任。徵求意見稿取消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拘留決定不執行規定,相當於取消了相對負違法責任年齡階段,將打破與刑事責任年齡的銜接匹配關係,在法理上缺乏基本依據。

二是違背了我國對違法未成年人一直堅持的基本原則與方針。

1991年頒佈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即規定了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1999年頒佈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以及中央有關文件中也一直強調和重申這一方針和原則。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就《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行為性質而言,並非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而是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違警行為),或者説屬於未成年人輕微罪錯行為。徵求意見稿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年幼少年的輕微罪錯行為降低年齡適用行政拘留,是對“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違背,也與國外社會治安治理中“輕輕重重”刑事政策(即主張對社會危害性較輕行為的處罰愈來愈輕,而對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行為的處罰愈來愈重)的經驗不符。

三是違背了國際公約關於剝奪少年人身自由僅應作為萬不得已措施的要求

我國已經加入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明確規定:“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不得非法或任意剝奪任何兒童的自由。對兒童的逮捕、拘留或監禁應符合法律規定並僅應作為最後手段,期限應為最短的適當時間”。

《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更特別強調:“進步的犯罪學主張採用非監禁辦法代替監禁教改辦法。就其成果而言,監禁與非監禁之間,並無很大或根本沒有任何差別。任何監禁機構似乎不可避免地會對個人帶來許多消極影響;很明顯,這種影響不能通過教改努力予以抵消。少年的情況尤為如此,因為他們最易受到消極影響的侵襲。此外,由於少年正處於早期發育成長階段,不僅失去自由而且與正常的社會環境隔絕,這對他們所產生的影響無疑較成人更為嚴重”。“把少年投入監禁機關始終應是萬不得已的處理辦法,其期限應是儘可能最短的必要時間”。

四是可能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防治產生負面影響。非監禁化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主要走向和重大成果。犯罪學常識也一直強調避免過早將違法未成年人尤其是社會危害性尚較低的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未成年人投入監禁機構,因為這會帶來強烈的標籤效應和染缸效應,破壞青春期未成年人行為的自愈規律,製造更多和更嚴重的犯罪人。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治安拘留不執行制度後,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狀況總體顯著向好,未成年人犯罪嚴重化趨勢得到有效遏制,其在刑事犯罪中的比重從2005年的9.81%逐步降低到2016年的2.93%。儘管尚無嚴謹實證研究證明兩者之間的關聯性,但是儘量避免將輕微罪錯未成年人投入監禁機構、避免短期羈押,是國際社會公認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功經驗。

關於行政拘留降至14歲的決定,社會上有着極大的爭議,一方面,一些人認為,這樣會使得行政處罰和刑法脱節,因為刑法規定的是未成年人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另一方面,這又與未成年人保護法有所衝突。可是,面對違法犯罪日益年輕化的嚴峻形勢,對不良青少年的法律教育又是屬於不足的情況。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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